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山西瀛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瀛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账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8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购买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8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1年3月23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8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位于晋城市城区房屋1套。
三、以上两项保全限额共计人民币38万元。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山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