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勇刚,男,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岩头寨镇野竹村。
法定代表人:柳斌,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重整管理人。
负责人:杨涛,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超,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系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向勇刚与被告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向勇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向勇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勇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