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陈秀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申请人:居国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申请人陈秀利与申请人居国锋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陈秀利与申请人居国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6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居国锋应归还申请人陈秀利借款本金230000元,支付利息303427元,合计533427元,定于2021年9月5日前付清;

原告诉称 二、申请人陈秀利放弃其余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申请人陈秀利与申请人居国锋于2021年8月6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丹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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