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王洪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未到庭)

被告:闫秀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未到庭)

审理经过

原告李林军与被告王洪章、闫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洪章、闫秀艳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林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2400元、利息合计2900元(2018年12月25日至2021年5月25日,月利率1%),本息合计15300元;2.利息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洪章与闫秀艳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2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购买营运性车辆,约定月利率1%。二被告没有按期还款。2018年12月25日,经双方结算,

二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12400元,月利率1%。上述借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王洪章未到庭、未举证、未答辩。

闫秀艳未到庭、未举证、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王洪章与闫秀艳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2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购买营运性车辆,约定月利率1%。二被告没有按期还款。2018年12月25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12400元,月利率1%。上述借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原件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林军与被告王洪章、闫秀艳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王洪章、闫秀艳应按借据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李林军要求被告王洪章、闫秀艳共同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300元(2016年12月25日至2021年5月25日,月利率1%),利息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洪章、闫秀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李林军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300元(2016年12月25日至2021年5月25日,月利率1%),利息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洪章、闫秀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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