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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战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申请人:张广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申请人战向阳与被申请人张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广文中国建设银行卡621466094736133、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34200011392222、中国农业银行卡6230520530079067777、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0940096777777中银行存款205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张广文德惠市锦绣富苑25楼5单元401室房籍,房屋坐落在建设办事处四区374栋5单元4层1号住宅,建筑面积104.18平方米,权利证号10634091,丘地号:db-1/4-374(5/4/1)或其他到期债权同等价值的财产。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张广文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621466094736133、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34200011392222、中国农业银行卡6230520530079067777、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0940096777777中银行存款2050,000.00元或查封张广文德惠市锦绣富苑25楼5单元401室房籍,房屋坐落在建设办事处四区374栋5单元4层1号住宅,建筑面积104.18平方米,权利证号10634091,丘地号:db-1/4-374(5/4/1)或其他到期债权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战向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审判员杨晓慧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李欢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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