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申请人:郑志富,男,汉族,住辉南县。
被申请人:辉南县万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朝阳镇。
法定代表人:宋颖。
审理经过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朝阳镇民乐宜居小区9号楼105门市,保全金额27万元;2.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朝阳镇龙湾朝辉C区5号楼南1门市,保全金额2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辉南县民乐宜居小区9号楼105门市,或提存人民币27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辉南县龙湾朝辉C区5号楼南1门市,或提存人民币25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李金所有的坐落在辉南县兴工街辉发小区3号楼3单元506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四、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王艳所有的坐落在辉南县富强街三委二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人员审判长马宏颖
审判员于涛
审判员王婷婷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禹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