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上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WUCP47。法定代表人:玉智光,董事长。 被申请人:曾令国。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财产一案,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编号为20460245000020000012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保全标的为47799.0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以47799.08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曾令国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灵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宁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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