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建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林,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程万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君,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科,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焦建文与被告程万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焦建文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建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1元,由原告焦建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