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东方龙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东关乡朝中村石步台组。
法定代表人:田家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宏,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宗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元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东方龙腾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宗虎与被告谢元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东方龙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东方龙腾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贵州东方龙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