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贵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峰,住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锦,住呼和浩特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