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小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毕火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樊国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王小利申请执行毕火金、樊国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樊国省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樊国省在光大银行52×××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810.0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