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山市振合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人民南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81MA5KB5P07X。 法定代表人:秦煜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山市海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山市产业转型工业园岭南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810790755571。 法定代表人:赖启昂,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合山市振合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山市海盛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合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381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山市振合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合山市振合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蒸汽款1231755.76元;二、向合山市振合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74521.22元;三、负担申请执行费15598元,案件受理费852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部车牌号为桂G×××××大众牌小轿车,但未能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农于宁 审 判 员 罗宝龙 审 判 员 陈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兰定城 书 记 员 黄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