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先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范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被告:梁顺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赵先然与被告范燕、梁顺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先然、被告梁顺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先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范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3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2分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梁顺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范燕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8日被告范燕借原告现金123000元,约定月息1.2分,期限三个月,被告梁顺俭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范燕只偿还利息2300元,剩余款项多次催要不给,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梁顺俭辩称,被告梁顺俭未为范燕借原告款进行担保,如有证据证明被告梁顺俭签字担保,担保期限也已超过,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范燕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8日被告范燕借原告赵先然现金123000元,期限三个月,月息1.2分。2020年8月4日通过案外人孙晓伟还款500元,2020年9月11日还款800元,2020年12月1日通过案外人李桂英还款1000元,合计还款23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2020年3月8日借条、李桂英的证明、还款转账凭证、原告与被告范燕的录音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范燕借原告赵先然本金123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应当清偿。被告范燕偿还的2300元,应为利息,应从应偿还的利息中予以扣除。在庭审中原告赵先然自愿放弃对被告梁顺俭的诉讼请求,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范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先然借款本金12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2分计算,自2020年3月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2300元予以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已减半),由被告范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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