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贵军,山西省盂县人,住盂县。
被告:聂建芳,山西省盂县人,住盂县。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孙贵军与被告聂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贵军于2021年6月23日因庭外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贵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贵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81.5由原告孙贵军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