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淑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世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春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君,系辽宁永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系王祥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图县祥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大洼镇桥北村民委****。 法定代表人:王天明,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淑云、吕世伟、吕春晓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拖欠租金解除合同条件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但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租人应依约按时支付租金。本案中,经出租方催要,诉诸法律胜诉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承租人仍未支付拖欠租金,本案又诉2020年租金亦逾期未给付。承租方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应支持,对此应进一步审查,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额退回上诉人吴淑云、吕世伟、吕春晓。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贞莉 审 判 员 刘 昕 审 判 员 赵国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颖 书 记 员 孟令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