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恒,河北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市朝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团结西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娇,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庆刚,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立华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市朝阳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1)冀0503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立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立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立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立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