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文书内容 申请人秦朝兴与被申请人苏振明、永登县青龙中学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保全申请立执行保全案件,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永登县青龙中学名下位于甘肃省永登县城关镇祁连路139号的土地一处,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该土地进行了查封,现对该案进行结案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建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子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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