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阳,男,该公司法务。 原审被告:湖南省和盛行道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一路南段**中国(长沙)工程机械产业园**栋 法定代表人:陈文酿,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肖文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审被告:肖雅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审被告:肖美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审被告:蔡永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文酿因与被上诉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省和盛行道路机械有限公司、肖文欺、肖雅意、肖美女、蔡永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391民初2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陈文酿上诉称,《特约经销协议》系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并未就该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与上诉人进行协商,也未尽到说明和提醒义务,且该格式条款约定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上诉人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该条款实质上增重了上诉人及湖南省和盛行道路机械有限公司、肖文欺、肖雅意、肖美女、蔡永幸的诉讼负担及责任,故该条款因违反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陈文酿及被告湖南省和盛行道路机械有限公司、肖文欺、肖雅意、肖美女、蔡永幸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由本案原审被告即湖南省和盛行道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供方,以原审被告湖南省和盛行道路机械有限公司作为需方、原审被告陈文酿等作为担保方拖欠货款为由提起诉讼,并提供了与湖南省和盛行道路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2016年、2017年、2018年《特约经销协议》。该三份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约定管辖合法、有效,应当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依据。本案中,甲方即原审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故原审法院依据管辖协议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涉案合同为格式合同应无效,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陈文酿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树华 审判员 顾开龙 审判员 姚 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曲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