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山宋东采石场 被执行人毛宏宇(毛鸿雁),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柯民二初字第50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毛宏宇(毛鸿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宏宇(毛鸿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宏宇(毛鸿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毛宏宇(毛鸿雁)(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5的存款人民币15683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郭俊峰 AUT())O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