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仁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寅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
法定代理人:邵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永济市,系邵寅山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艳,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仁轩因与被上诉人邵寅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81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周仁轩提出上诉后,永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向其送达了“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其于接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之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95元。但上诉人至今未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周仁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