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顾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莲,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第三人:淮北市卧龙湖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庆相桥306号A1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赵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与被告赵华、第三人淮北市卧龙湖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湖煤业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同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赵华连带偿还卧龙湖煤业公司应偿还同创公司的代偿款6047261.89元(本金560万元、利息447261.89元)及违约金894994.76元(违约金以代偿款数额6047261.8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7月16日暂计至2021年5月8日,实际应计算至清偿完毕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华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卧龙湖煤业公司与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徽商银行淮北相西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签订《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年相西分支行委贷字第133062016112XXX号),约定卧龙湖煤业公司从建投公司处(委托的徽商银行放款)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后卧龙湖煤业公司与同创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淮担委[2016]3-103号),委托同创公司为其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赵华于2020年1月19日向同创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由赵华向同创公司提供反保证担保,对于同创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发生的一切损失,由赵华负责全额偿还。反担保的范围为同创公司代卧龙湖煤业公司向建投公司清偿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代偿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560万元本金(即由反担保抵押人缪向军名下资产所抵押反担保对应的债务部分)及利息、费用和违约金。2016年12月13日,同创公司向建投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卧龙湖煤业公司该笔800万元借款进行担保。2016年12月15日,建投公司(委托的徽商银行放款)向卧龙湖煤业公司实际出借800万元。在2020年1月19日,赵华向同创公司出具了承诺函,自愿对原告向卧龙湖煤业公司向建投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为同创公司代卧龙湖公司向建投公司清偿的不超过56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费用、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后,因卧龙湖煤业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同创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为卧龙湖煤业公司代偿本息8621622.13元。之后,同创公司依据与卧龙湖煤业公司之间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在2021年1月向淮北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卧龙湖煤业公司、赵华等连带承担清偿责任。因同创公司与赵华未达成仲裁约定,仲裁委决定同创公司与赵华之间的纠纷不予受理。综上,赵华拒不依照承诺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同创公司合法权益。同创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特此具状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同创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涉金融商事案件指定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全市基层法院管辖的借款合同纠纷、典当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担保纠纷等涉金融商事案件,由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系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故本案应由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