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院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邹进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陈毕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余院平申请邹进华、陈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16日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余院平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21)赣0981执恢43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余院平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发现被执行人邹进华、陈毕玉拒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爱新 审判员 胡乡荣 审判员 邓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