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新区)。
被执行人:刘晓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执行人:王宜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系刘晓球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楠与被执行人刘晓球、王宜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024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晓球、王宜香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刘晓球、王宜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二、向被执行人刘晓球、王宜香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等财产,刘晓球与王宜香共有位于郴州市××道××号的不动产,但已被抵押、查封,刘晓球名下有车牌号为粤SV××××号的北京现代牌机动车一辆(2005年1月13日注册),因该车辆持有时间过长,无市场处置价值,故暂未处置。
三、依法冻结了刘晓球、王宜香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
四、依法对刘晓球、王宜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向嘉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禾县管理部查询住房公积金、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查询理财产品、向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工商登记、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查询收益类保险,查询到刘晓球、王宜香共有位于嘉禾县××镇××路××号××房的不动产,但已被抵押、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晓球、王宜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执行人员至嘉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刘晓球、王宜香名下共有的位于嘉禾县××镇××路××号××房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至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侯查封刘晓球与王宜香共有位于郴州市××道××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
七、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刘晓球、王宜香的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进行现场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本院通过短信的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肖楠,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查封、冻结的财产,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担风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60,000元,执行费80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60,000元,执行费8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湘1024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