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菅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依照(2020)内0602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菅某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09元及执行费10159元。

本院查明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20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菅某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12月10日在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查询。现根据查询结果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菅某名下的产权证号为2010-XXXX号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予以查封。另,经本院财产查控系统等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内0602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阿 日 古 娜

执行员 郭    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雅拉格日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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