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商务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902375。
法定代表人潘慧盛。
被执行人深圳市诺克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吓坑第一工业区5号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05712C。
法定代表人张郑武。
被执行人张郑武,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东县。
被执行人墙晓莉,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诺克斯食品有限公司、张郑武、墙晓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75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853688.6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张郑武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中骏蓝湾翠岭花园一期12栋2905房产,成交价2652000元。扣除(2019)粤0307执18094号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003元,司法拍卖辅助费10000元。余款2629997元支付给本案抵押权人即本案申请执行人(其中包含案件受理费14000元)。
此外,本院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汤明泉
审判员 舒 敏
审判员 袁海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相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