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贺州市隆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文德,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魏昌任。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贺州市隆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贺平劳人仲案字[2015]第14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贺州市隆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文德、被申请人魏昌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申请人魏昌任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事项:1、请求裁决隆兴公司支付魏昌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00元;2、请求裁决隆兴公司支付魏昌任加班费3927.3元;3、请求裁决隆兴公司支付魏昌任2015年5月份工资1500元。仲裁委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贺平劳人仲案字[2015]第144号仲裁裁决:一、自该裁决生效之日起1O日内,隆兴公司一次性支付魏昌任2014年l2月17日至2015年5月19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993.1元。二、自该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隆兴公司一次性支付魏昌任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5月19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68.9元。三、自该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隆兴公司一次性支付魏昌任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55.1元。四、自该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隆兴公司一次性支付魏昌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200元。 申请人隆兴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其申请理由如下:一、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但在被申请人离职后保卫科办公室发生了盗窃案件,被盗窃的恰恰是关系本案的重要证据劳动合同及其他文件,医院发现物品被盗后及时报警并在派出所对被盗物品做了备案。仲裁裁决对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没有核实。二、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出现加班的情况,申请人均给予了合理的补休时间,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况。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考勤表是伪造的,只有赖碧群经理才有权制作考勤表。仲裁裁决对双方有争议的休息日加班及节假日加班是否已安排补休没有查清。三、2015年5月20日后,申请人多次电话通知被申请人要求其到岗位上班均被拒绝,这样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保卫科管理制度,在连续旷工达到了开除标准的情况下,申请人给予其辞退处理,并要求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四、被申请人在离职后将单位所发用品占为己有,根据制度在离职后必须归还单位工作服及工作用品,现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工作服及工作用品费用合计1180元。仲裁裁决对双方有争议的2015年5月1日至5月19日的工资是否存在扣罚问题没有查清。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魏昌任答辩称:一、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双休日加班2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3日有广济保安员工考勤表等证据予以证实。三、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中,申请人在法院诉讼期间提交的考勤表都有该公司经理赖碧群的签名,而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是保安队长为自己签名或保安队长为保安签名但都无申请人相关人员的确认。案件基础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予撤销。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贺平劳人仲案字[2015]第144号仲裁裁决。 本案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魏昌任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谭洪生 代理审判员  杨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傅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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