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号甲1层C101户。 负责人:张天轶,行长。 被执行人:虞红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执行人:黄兴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孙希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宋君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虞红娅、黄兴财、孙希宝、宋君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2018)鲁0202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虞红娅、黄兴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还截止至2018年9月4日的欠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78347.84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以欠款本金为基数,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孙希宝、宋君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75元,减半收取16637.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申请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1月18日、7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7月1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21年7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8)鲁0202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琨 审判员 肖 文 审判员 孙兴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彦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