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桂兰,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3906200521,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华威园*幢*室。 被告:邵金煌,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6104241536,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新桥新村*幢*室。 被告:邵金培,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6309081521,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黎明花园*幢*室。
审理经过
原告陈桂兰与被告邵金煌、邵金培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陈桂兰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桂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桂兰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季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晓雪 书 记 员 卢江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