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包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5月6日,原告包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包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