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韦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韦刚罚金一案,融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桂0225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韦刚无房产登记、无土地登记、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规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调到,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练,恢复融水县人民法院(2020)桂0225刑初220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