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民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执行人:齐水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执行人:齐亚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民庄与被执行人齐水范、齐亚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121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被执行人齐水范、齐亚靖给付申请人刘民庄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万元每年1000元,自2018年8月起计算至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5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因齐水范、齐亚靖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民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2019)豫1121执1343号立案执行到位140000元。于2020年4月24日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齐水范、齐亚靖仅有零星存款,冻结被执行人齐水范、齐亚靖的账户,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由于冻结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不宜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齐水范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齐亚靖在位郑州市××区未来路东、牧歌××楼××33011,面积155.17平方米,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41554号的房产,于2020年6月30日以(2019)豫1121执1343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续封时间2023年6月30日前十五日内提出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协助回复为轮候查封。

3.查到被执行人齐水范、齐亚靖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未发现被执行人齐水范、齐亚靖持有股票。

5.未发现被执行人齐水范、齐亚靖有可供执行的保险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及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询问,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齐水范的下落及齐亚靖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齐亚靖采取强制(拘留)措施,由于被执行人齐亚靖随身带其儿子(未成年)无人看管,经过多方协查未能妥善安置好被执行人齐亚靖的未成年儿子,致使对被执行人齐亚靖的拘留措施未能实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齐水范、齐亚靖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民庄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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