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改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洮南市拉斯帝国音乐会馆,住所地洮南市。
经营者:张永生
审理经过 魏改莲与洮南市拉斯帝国音乐会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吉088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改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洮南市拉斯帝国音乐会馆给付申请执行人魏改莲工资款共计6,39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洮南市拉斯帝国音乐会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二、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洮南市拉斯帝国音乐会馆名下查无银行存款开户信息。三家网上银行回馈被执行人洮南市拉斯帝国音乐会馆在支付宝查无开户信息。网银在线查无开户信息。财付通查无开户信息。自然资源部未反馈。公安部查无车辆信息。
三、本院已到洮南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洮南市拉斯帝国音乐会馆名下无房产。
四、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洮南市拉斯帝国音乐会馆法定代表人张永生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本院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洮南市拉斯帝国音乐会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建国
审判员 金玉峰
审判员 王志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颖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