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以东新世纪花园三组团1号楼13号。 法定代表人:叶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萍,宁夏知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宁夏知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增英,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增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丽君 书记员 李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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