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睢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睢县袁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陆根生。 被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1982年4月11生,住睢县。 被执行人:孙园园,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睢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睢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张志强、孙园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422执12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余伟方 审判员 宋忠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谷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