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8号。
负责人:张伟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瑄,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赵志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与赵志民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2020)豫0882民特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806.12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高令、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债券等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赵志民已履行6805.45元,余款6000.67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与赵志民于2021年8月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从2021年8月份起,被执行人赵志民应于每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至少1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就余款一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因案件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882执5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