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郝应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

被执行人方依兵,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92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方依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依兵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郝应华欠款6300元,并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方依兵给付申请执行人郝应华欠款6300元,在2021年4月20日给付4000元,剩余款项在农历2021年12月底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方依兵负担。因双方当事人约定付款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恢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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