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邯郸市人,现住张掖市。
被告:郝某2,女,汉族,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郝某1与被告郝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郝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