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国际金融大厦。

负责人:张军健,北海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珊珊,女,住广西北海市,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铭燕,女,住广西北海市,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高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

被告包文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北海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明珠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力宁。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高令、包文亮、北海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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