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国际金融大厦。
负责人:张军健,北海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珊珊,女,住广西北海市,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铭燕,女,住广西北海市,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高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
被告包文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北海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明珠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力宁。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高令、包文亮、北海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