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异议人)孙玉杰,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

申请执行人孟庆有,男,****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西南街(河畔花园A-21)号。

法定代表白勇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有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玉杰对本院查封的坐落于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河畔花园61号楼3单元302号房屋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称,本人于2010年11月27日购买了案涉的房屋,并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入住河畔花园协议书,交纳了全部配户费用后入住该房屋,并按开发商要求交付了房款。本人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孟庆有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4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孟庆有50万元及利息。因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判决,孟庆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孟庆有申请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辽0402民初21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坐落于清原××自治县××河畔花园××楼××单元××号。案外人孙玉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孙玉杰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7日签订入住河畔花园协议书同时交纳了相关费用。孙玉杰入住了上述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孙玉杰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本院查封诉争房屋之前就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合法占有了该房屋,因非其本人原因未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孙玉杰作为上述房产的权利人,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孙玉杰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案涉房屋查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河畔花园61号楼3单元302号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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