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一,男,****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住该村,曾因赌博于2020年6月2日被延长县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延长县XX刑事拘留,2021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杨某二杨某一。

指定辩护人李圆圆,延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杨某二,男,****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住该村,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1月7日被榆林市XX榆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1年2月22日被延长县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延长县XX刑事拘留,2021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杨某二。

指定辩护人公香女,延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杨某三,男,****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住该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延长县XX刑事拘留,2021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杨某三。

指定辩护人李霄雷,延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住延长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延长县XX刑事拘留,2021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刘某某。

指定辩护人呼小雄,延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延长检刑诉[20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二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二杨某一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圆圆、被告人杨某二及其指定辩护人公香女、被告人杨某三及其指定辩护人李霄雷、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呼小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春节后(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杨某二杨某一、杨某三、杨某二、刘某某四人在呼家川刘某某家预谋以杨某二杨某一占6股,杨某二、杨某三、刘某某分别占2股的方式共同聚众赌博。2021年2月12日至2021年2月21日,杨某二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刘某某先后在呼家川刘某某家、郭家川王毛林家及XX村XX庙里、XX沟XX段XX村胡克峰家以“扣明宝”的方式纠集张军利、刘某甲、王飞、刘某乙、李志新等人聚众赌博,四人分工为杨某二杨某一纠集参赌人员,参与赌博,杨某二记账、杨某三收钱,刘某某在呼家川提供赌博场所、“望风”,在郭家川、安沟“望风”,在赌博中,四人以“打中指”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12700余元。

本院查明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杨某二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刘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二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杨某二杨某一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9 000元;建议判处杨某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 000元;建议判处杨某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 000元;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 000元。

被告人杨某二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刘某某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二杨某一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罪名无异议;杨某二杨某一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杨某二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罪名无异议;杨某二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杨某三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罪名无异议;杨某三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罪名无异议;刘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二杨某一、杨某三、杨某二、刘某某四人商定以杨某二杨某一占6股,杨某二、杨某三、刘某某分别占2股的方式共同聚众赌博。2021年2月12日至2021年2月21日,杨某二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刘某某先后在呼家川刘某某家、郭家川王毛林家及XX村XX庙里、XX沟XX段XX村胡克峰家以“扣明宝”的方式纠集张军利、刘某甲、王飞、刘某乙、李志新等人聚众赌博,并按照“赢1000元抽取100元,输1000元抽取50元”的比例抽取盈利,累计抽头渔利12700余元。四被告人分工为:杨某二杨某一纠集参赌人员并参与赌博、杨某二记账、杨某三收钱、刘某某望风并在呼家川提供赌博场所。

另查明,延长县XX现场扣押赌资10 050元并已没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相关物证、书证、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杨某二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刘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二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12700余元,四被告人行为已共同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不予区分主从犯,四被告人分工不同,其中杨某二杨某一系赌博活动的组织者,所起作用较大;刘某某负责望风并在呼家川赌博时提供场所,所起作用较小,在量刑上予以区分。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杨某二杨某一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杨某二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对其二人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二杨某一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9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二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随案移送的赌博工具宝盒2个、宝芯7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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