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凯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艳群,经理。

被告:明宇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鑫街1577号。

法定代表人:王运亮,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凯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宇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凯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明宇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凯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凯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明宇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58元,减半收取5429元,由原告吉林省凯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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