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灌南县北陈集镇上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董桂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硕项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安良,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兴化市。
审理经过
原告灌南县北陈集镇上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淋村委员会)被告张安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淋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董桂楼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安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淋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20年下半年土地承包金202400元及逾期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合同》,被告每年分两期缴费给原告当年承包金,每年上半年3月1日缴付184000元,下半年9月1日缴付2024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土地承包费,至今拖欠原告2019年下半年土地租金人民币100000元,2020年下半年土地租金人民币202400元,共计人民币302400元。从2020年9月1日起,原告方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支付所欠承包金,但被告置之不理,又经村、镇相关部门和组织调解,被告仍然拒绝支付土地承包金。
原告上淋村委员会证据:1、灌南县农村产权交易流程表。证实涉案的土地是从上淋村166户手里流转过来的。2、农村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合同。证实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对涉案土地进行承包,双方对租金、租期、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3、一份录音及书面材料。证实原告向被告主张302400元的租金,被告对此表示认可,要再等两天,但至今未付。4、土地租金催缴通知书以及挂号信函收据。证实原告在主张权利,并且告知其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5、贴在张安良居住房屋旁的图片,告知被告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土地的通知书。以及原告通过手机向被告发出催缴通知书。
被告辩称
被告张安良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1日,原告上淋村委员会与被告张安良签订《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合同》,约定被告张安良于每年3月1日缴付184000元租金、9月1日缴付202400元租金,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价款的0.3%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张安良于2019年3月1日欠原告土地租金人民币100000元、2020年9月1日土地租金人民币202400元。原告上淋村委员会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12月22日向被告张安良催要该款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上淋村委员会提供的上述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安良与原告上淋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后未按约定偿还租金302400元,经原告上淋村委员会催要该租金后,被告张安良未偿还该款,被告张安良已构成根本违约,本院对原告上淋村委员会要求解除合同及给付租金302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上淋村委员会主张的违约金,因违约金按照欠款金额0.3%计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本院酌定在2020年8月19日前的损失,按照年利率24%计算,在2020年9月19日后的利息按照本案立案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安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灌南县北陈集镇上淋村村民委员会302400元及违约金(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2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9月19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本案立案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计算违约金;以202400元为本金从2020年9月2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本案立案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计算违约金)。
二、解除原告灌南县北陈集镇上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安良签订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合同。
三、驳回原告灌南县北陈集镇上淋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6元,减半收取2168元,由被告张安良承担,原告上淋村委员会已预交,被告张安良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433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