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天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被告:张栽树,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天顺诉被告张栽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徐天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天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栽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徐天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83.75元,由原告徐天顺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丽娜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