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龚志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冰,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宋新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龚志钢依据已生效的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0E01622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新来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一、被执行人向申请人龚志钢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中以本金800000元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2月27日起计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另100000元按月利率0.7084%的标准,自2018年3月4日至2018年4月3日,利息为708.4元,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4月4日起计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为175908.4元);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6000元、仲裁费2700元;三、申请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宋新来所有财产位于韶关市浈江区景秀江山702房[房屋所有权证号:粤(2017)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5号]、韶关市浈江区景秀江山403房[房屋所有权证号:粤(2017)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8号]、韶关市浈江区景秀江山703房[房屋所有权证号:粤(2017)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9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裁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18年12月14日暂计至2018年12月19日为819元)。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为1115427.4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1787元,以上款项合计1127214.4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新来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新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1127214.4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货币)及其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