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响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告:张文卫,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愉,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祝诗福,男,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巍,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湘桂,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响林、张文卫与被告祝诗福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响林、原告李响林、张文卫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愉,被告祝诗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巍、文湘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确认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居间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向两原告返还2850000元,并以2850000元为基数,由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两原告支付利息;3、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庭审中,两原告明确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021年4月23日,两原告向本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在原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增加判令被告向两原告返还11029046元居间费。2021年4月29日,两原告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金额,要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向两原告支付的居间费减少11029046元。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要点:原被告之间合同合法有效,签约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内容合法,合同目的已达成,原告要求退还28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告还欠被告大量居间费,原告此次诉讼是为逃避责任。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2016年11月5日,原告张文卫、李响林(甲方)与被告祝诗福(乙方)签订了《工程居间合同》,约定如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湖南潇水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灌区东干渠工程施工项目,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中标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内部承包施工合同。甲方与中标单位就该项目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为居间成功。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支付费用为中标价的8%。居间报酬按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8%计算,甲方在工程进场前支付居间报酬10000000元,在2016年年底时支付剩余居间报酬。合同还就双方其他的权利与义务做了约定。

2、2016年11月30日,永州市康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和公司)成立,李响林以及张文卫丈夫黄生任系该公司的股东。2018年4月10日,被告祝诗福促成康和公司与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签订了《湖南潇水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灌区东干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康和公司承包湖南潇水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灌区东干渠工程施工项目,范围包括:涔天河水库东干渠33.221km渠道中除(桩号(DG0+000~11+380)、桩号(DG16+670~24+451)两段渠道清表、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回填)以外渠道施工剩余的全部内容;同时还包括,6座隧洞、9座渡槽、4处倒虹吸(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回填)工作以及附属建筑物有:分水4处,节制闸9处、退水闸8处等劳务分包。结构图纸(包含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及签证商恰技术核定单等)所示建筑结构的全部工程工作(除业主及招标人直接发包的工程外),暂定总价为81964667.95元。康和公司进场施工一段时间后,停工至今。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中介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签订的中介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当返还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祝诗福介绍的康和公司与中电公司签订的《湖南潇水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灌区东干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为非法转包工程合同,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中介合同也无效。且被告在签订、履行中介合同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因此被告应当返还中介报酬2850000元。被告认为,中介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促成了康和公司与中电公司签订合同,康和公司也已经进场施工了三年多,后因康和公司管理不善导致亏损并停工,但项目亏损与被告没有关系,2850000元属于被告应得的报酬,不应返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独立合同,和委托人经中介人中介而与他人达成的合同之间不具有从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建设工程中介行为并未予以禁止。原告李响林、张文卫与被告祝诗福签订的《工程居间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祝诗福已经就湖南潇水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灌区东干渠工程项目促成了康和公司与中电公司签订了《湖南潇水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灌区东干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康和公司也实际进场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按约定支付中介报酬。因此,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中介报酬285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李响林、张文卫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800元,由原告李响林、张文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方牡东

书记员李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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