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大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申请人:肖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申请人:肖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理人:肖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茶山村官冲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茶山村官冲村民组。
组长:李祁东。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大菊、肖某2、肖某1于2021年8月9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茶山村官冲村民小组存款人民币53955.6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朱大菊、肖某2、肖某1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保额为53955.6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PZPP21430XXXX)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大菊、肖某2、肖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茶山村官冲村民小组银行存款人民币53955.5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59.56元,由申请人朱大菊、肖某2、肖某1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