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吴霜霜,女,****年**月**日出生,太和县蓓健保健品有限公司经营者,住太和县。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苏1204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霜霜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该案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21年3月30日维持对吴霜霜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吴霜霜以其于2020年11月3日分娩一女,目前尚在哺乳期为由,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罪犯吴霜霜向本院提交的太和县人民医院于2020年11月9日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罪犯吴霜霜于2020年11月3日在该院分娩生产一女婴,现处于哺乳期;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实太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理了该婴儿贾某某的户籍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霜霜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吴霜霜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零七天(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钱煜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