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昌诺普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张潘精细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亚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寒冰,河南川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湘子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红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何红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许昌诺普信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2020)豫0883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红兵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许昌诺普信化工有限公司542158.6元;如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红兵逾期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支付542158.6元的利息,利息从2020年6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611元、保全费3230元,由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红兵负担。因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红兵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许昌诺普信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红兵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缴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红兵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红兵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豫H××××ד大众牌”轿车,但该轿车已被其他案件处置;发现被执行人何红兵名下有豫H××××ד别克牌”轿车,该轿车未被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红兵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三、本院依法到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红兵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何红兵名下有住房公积金8442.25元,该住房公积金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暂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四、本院依法到孟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红兵的房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孟州市大定办事处湘子路工业园区武孟路299号有土地一块,本院依法对该土地进行了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何红兵名下共有三处房产(位于孟州市大定北路西侧月季苑1排5号有房产一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82号4号楼16层30号有房产一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22号8号楼2单元12层1204号有房产一处)和一个车库(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82号地下车库-1层A区45号有车库一个)。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三处房产及车库在债权共计720万元及利息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三处房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本案对于车库虽系首封,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五、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18日、2021年3月20日、2021年7月8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红兵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六、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何红兵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许昌诺普信化工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红兵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许昌诺普信化工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红兵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余542158.6元及利息、受理费、保全费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红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红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红兵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许昌诺普信化工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红兵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许昌诺普信化工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红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昌诺普信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毛方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