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营业场所:恩平市恩城恩新东路4号前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1942319067。

负责人:梁永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霞,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卢国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83724.68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卢国湛名下83724.6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857.24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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