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冶某,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张某,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审理经过 原告冶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冶某以其已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50元,减半收取216.25元,由原告冶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江永开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桑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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